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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分析解答题】

A地某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,预估总造价为30亿元人民币,由于设计工期紧张,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便展开招标,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建议书、设计任务书等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。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与具有施工资质的M企业签订了《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》,并约定双方产生的争议提交A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。合同签订后,该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造价调整为20亿元。批准文件下达后,招标人要求降低包干价,承包人拒绝,招标人遂要求解除合同,双方发生争议。

项目法人的招标是否存在不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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